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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被告的法定權利:做筆錄前你一定要知道

HanZheng2026年4月24日

電話那頭是警察,說你涉嫌某件事,要你去做筆錄。或者更突然:直接收到一張傳票,上面寫著「被告」兩個字。

很多人在這一刻的反應是慌亂,甚至直接打電話去警局問「我到底犯了什麼事」,或者急著想解釋清楚、急著說自己沒有做。這些反應都很自然,但不一定對你有利。在你採取任何行動之前,先搞清楚幾件事。

刑事案件是怎麼走的?

台灣的刑事程序大致分三個階段:偵查、起訴(或不起訴)、審判。

第一個階段是偵查。這個階段由檢察官主導,警察是協助機關。有人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或告發,或者檢察官主動發現犯罪線索,就會啟動偵查。你在這個階段被叫去做筆錄,代表你已經是偵查中的「被告」。

偵查結束後,檢察官決定:起訴、緩起訴、或不起訴。

如果起訴,案件就進入法院的審判程序,由法官決定你有沒有罪。如果不起訴或緩起訴,案件在這裡就先告一段落。

你有哪些法定權利?

很多人不知道,被告在法律上享有幾項重要的保障,而這些保障在偵查一開始就適用。

緘默權

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95 條,警察或檢察官在訊問你之前,必須告知你有權保持緘默,不需要違背自己的意願陳述。你可以對任何問題選擇不回答,這不構成認罪,也不會被法院單獨用來推定你有罪。

很多人以為「不說話會讓人覺得我心虛」,但實際上,在法律事實還不清楚之前,保持緘默往往比急著解釋更保護你自己。解釋容易出錯,而且說出口的話就成了筆錄。

選任辯護人的權利

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27 條,被告在任何訴訟程序中,隨時都可以選任辯護人(律師)。你有權在做筆錄之前要求等律師到場再開始,警察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讓你聯絡律師。

不被非法羈押

《憲法》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。如果你因涉嫌犯罪被逮捕,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93 條,警察必須在逮捕後 24 小時內將你移送檢察官,不能無限期關押你在派出所。

收到傳票,怎麼辦?

傳票是法院或檢察署要求你在指定時間到場的正式文書。收到之後,有三件事要記住。

不要無故不到。無故不到傳喚,法院或檢察官有權對你發拘票,讓警察強制帶你到案。這不會讓事情變簡單。

到了,不代表要全說。到場配合是你的義務,但你仍然享有緘默權。做筆錄前,你可以先說「我想等律師到場再回答問題」,或者對你不確定的問題回答「我不記得」、「我需要確認後再答覆」,而不是猜測或編造答案。

記錄筆錄內容。做完筆錄後,你有權核閱筆錄並提出更正。不要因為急著離開就隨便簽名。

偵查結果有哪些可能?

不起訴

如果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,或者法律上沒有刑事責任,會做出不起訴處分。不起訴之後,這件事原則上就結束了,除非對方聲請再議,由上級檢察官重新審查。

緩起訴

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253-1 條,即使檢察官認為犯罪成立,也可以給你一段時間(最長 2 年)的緩起訴期間,附上一些條件,例如向被害人道歉、支付賠償、繳交公益金、或完成社區服務。只要你在緩起訴期間履行條件且沒有再犯,案件就此結束,不會進入法院審判。

緩起訴是很多案件的實際結局,對雙方都省下了訴訟的時間和資源。

起訴

檢察官認為證據足以支持起訴,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,由法官審判。這個階段你需要律師代你出庭、詰問證人、提出有利證據。

什麼時候一定要找律師?

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複雜到需要從頭就請律師。如果你只是被傳去做告訴人的對立方陳述,案件本身非常輕微,你可以先評估。

但以下情況,強烈建議在去警局或地檢署之前就聯絡律師:

  • 你被告知涉嫌的罪名有可能被羈押(例如詐欺、傷害、性騷擾、毒品)
  • 對方已經委任律師
  • 你不清楚案件的背景或涉嫌事實究竟是什麼
  • 你擔心自己的陳述可能反過來傷害自己
  • 你有前科,擔心量刑受影響

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作用,不只是陪你去做筆錄,更重要的是在你開口之前評估哪些話說了對你有利、哪些話不說比較安全,以及案件最可能的走向是什麼。

幾個常見的誤解

「我沒做,配合調查就好,解釋清楚就沒事」

這是最危險的心態。偵查程序中,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被記錄下來、成為對你不利的證據。就算你是清白的,錯誤的陳述方式也可能製造出不必要的矛盾。清白需要證明,不是靠「你相信我的話」。

「只有壞人才需要請律師」

完全錯誤。律師是幫你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中保護自己,不是代表你承認有罪。很多人因為不懂程序而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,事後後悔莫及。

「警察說只是來了解一下,不用緊張」

了解一下的過程中,你的身份可能已經是「被告」。不論警察語氣多輕鬆,你的法律地位和權利都是一樣的。

常見問題

Q:被告和嫌疑人有什麼不同?

在台灣,刑事訴訟法統一使用「被告」這個詞,指的是在偵查或審判程序中被追訴的人。「被告」不代表有罪,只代表案件進入了正式程序。

Q:去警局做筆錄前,可以要求看相關資料嗎?

可以。你有權在訊問前了解你被指控的涉嫌事實。如果警察或檢察官不願意告知你涉嫌的具體事實,你可以選擇不回答任何問題,等律師到場後再繼續。

Q:案件不起訴後,紀錄會留下來嗎?

不起訴處分不是有罪判決,不會登載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(良民證)上。但偵查紀錄本身仍然存在於檢察署,若日後再有類似案件,檢察官可能會調閱參考。

Q:如果真的有做,坦承認罪對我有利嗎?

這要看案件性質。有些案件坦承認罪可以爭取到緩起訴或較輕的刑度,有些案件不一定。坦承認罪之前,一定要先跟律師討論,不要自己決定。

最重要的一件事:如果你還不確定自己的狀況有多嚴重,先諮詢律師,再決定下一步。這不是在逃避責任,而是讓你在知情的狀況下做出決定。

本文僅供參考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每個案件情況不同,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針對您具體情況的法律建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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